1960年,西藏自治區(籌)設立拉薩市(地級)。下轄林周、當雄、達孜、曲水、墨竹工卡、尼木、堆龍德慶、旁多9縣;設立那曲專區,轄黑河、巴青、班戈、比如、安多、聶榮、索縣、達木薩迦、申扎9縣;設立昌都專區,轄昌都、江達、貢覺、寧靜、洛隆、丁青、邊壩、察雅、桑昂曲、八宿、類烏齊、左貢12縣;設立山南市,轄乃東、桑日、加查、朗縣、拉加里、隆子、錯那、哲古、窮結、洛扎、貢嘎、扎囊12縣;設立江孜專區,轄江孜、仁布、浪卡子、打隆、白朗、亞東6縣;設立日喀則專區,轄日喀則、南木林、定結、薩迦、拉孜、定日、聶拉木、吉隆、薩嘎、昂仁、謝通門11縣;設立阿里專區,轄噶爾、日土、革吉、改則、仲巴、普蘭、札達7縣;設立林芝專區,轄林芝、墨脫、工布江達、雪巴、波密、米林、嘉黎7縣。(國務院1960年1月7日批準)
1964年,西藏自治區(籌)撤銷林芝專區,所屬的林芝、米林、工布江達、墨脫4縣劃歸拉薩市;嘉黎縣劃歸那曲專區;波密縣劃歸昌都專區(國務院1964年7月27日批準);撤銷江孜地區,所轄的浪卡子縣劃歸山南地區;江孜、康馬、仁布、亞東、白朗5縣劃歸日喀則地區(國務院1964年10月31日批準)
1970年,西藏自治區各專區更名為地區。西藏自治區轄1地級市,5地區,71縣。
1983年,西藏自治區設立江孜地區,轄日喀則地區的亞東、康馬、崗巴、江孜、仁布、白朗6縣,山南地區的浪卡子縣,駐江孜縣江孜鎮 ;設立林芝地區,轄拉薩市的墨脫、米林、林芝、工布江達4縣,昌都地區的波密、察隅2縣,山南地區的朗縣,駐林芝縣八一鎮(國務院1983年10月8日批準)
1986年,西藏自治區撤銷江孜地區,所轄的亞東、康馬、崗巴、江孜、仁布、白朗6縣劃歸日喀則地區;浪卡子縣劃歸山南地區(國務院1986年9月12日批準)
2014年7月,西藏自治區撤銷日喀則地區,設立地級日喀則市。
2014年10月,西藏自治區撤銷昌都地區,設立地級昌都市。
2015年4月,西藏自治區撤銷林芝地區,設立地級林芝市。
2015年4月,西藏自治區下轄4個地級市(拉薩市、昌都市、日喀則市、林芝市)、3個地區(山南地區、那曲地區、阿里地區)和73個縣(市/區)。
2016年2月,西藏自治區撤銷山南地區,設立地級山南市,至此西藏地級市增加至5個。撤銷山南地區和乃東縣,設立地級山南市;山南市設立乃東區,以原乃東縣的行政區域為乃東區的行政區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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